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实效性,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近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周宁县司法局联合组织辖区44名社区矫正对象现场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庭审活动,让社矫对象接受一次“零距离”的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
本次庭审的被告人郭某某,2022年8月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但郭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于2023年3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周宁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原判刑罚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庭审结束后,周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起龙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强调:一要牢记身份,珍惜矫正机会;二要加强学习,遵守矫正规定;三要树立信心,更好回归社会。
周宁县司法局副局长李丽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易犯的赌博、非法经营、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及失火罪、非法狩猎罪等犯罪形式、违法行为后果进行分析讲解,并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要克服侥幸,摒弃不良行为;要遵规守纪,配合教育矫正。
此次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给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对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旁听庭审直观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认真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
网站标识码:3509000027
闽公网安备:
35090202000247号
闽ICP备12018555号-4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云路2号
联系电话:0593-2870988
主办单位:福建省宁德市司法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