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末,马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缓刑。格尔木市司法局在收到法院送达罪犯马某的法律文书后,立即电话通知马某前来报到,并告知逾期报到的后果,马某先是同意报到,后来电话关机,联系其父亲多次也未找到马某。截止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最后期限时,未到格尔木市司法局报到。通过与公安部门核实,马某在未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格尔木市司法局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未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又因盗窃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警示他人及教育本人,格尔木市司法局决定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法院认为,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且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通过各部门的无缝对接,依法对马某实行收监。
原本对马某实施社区矫正是为了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便缓刑结束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然而马某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珍惜缓刑的机会,不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又重新违法犯罪,最终锒铛入狱。格尔木市司法局以马某的案例教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这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通过各部门的联合协作与配合,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依法查处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积累了经验,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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