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
按照《中共宁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法〔2020〕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做好我市执业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加强《律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熟悉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相关规定内容。
二、 受委托的律师在代理法院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时,可以依法向档案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等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
三、 律师凭下列证件及材料或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一)律师执业证;(二)授权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代理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调取证据的名称等内容)。
四、律师对于所查询的各种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纠正和反馈,按照《中共宁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法〔2020〕2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组织工作保障。
宁德市司法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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