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司〔2020〕9号
宁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直属单位:
《宁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已于2020年2月20日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5日
宁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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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整改。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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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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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1次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2次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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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3次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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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被调查期间,继续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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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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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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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违反本项规定办案3件以上。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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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配合当事人解除代理协议,退还代理费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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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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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轻微 |
违反本规定办案1件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办案2件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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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违反本规定办案3件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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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未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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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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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律师拒绝履行、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轻微 |
首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未造成损失,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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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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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次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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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3次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造成损失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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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4次以上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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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轻微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轻微。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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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3-5次。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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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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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超过五万元或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超过5次。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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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未造成委托人损失,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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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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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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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超过二万元。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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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轻微 |
获取利益价值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获取利益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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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获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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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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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获取利益价值超过二万元。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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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轻微 |
未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下,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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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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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3次以上。 |
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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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二万元或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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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轻微 |
未对社会及案件办理造成影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违反规定宴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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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违反规定在娱乐场所接待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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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违反规定会见的照片、视频等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相关办案人员被处理,或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结果。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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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的贿金(价值)在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违法行为的贿金(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的贿金(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的贿金(价值)超过二万元,或者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影响。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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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律师因该项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结果。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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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或违法行为已达到其目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造成他人权益损失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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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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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违法行为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经办案机关书面确认。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已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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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配合调查且已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4 |
对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轻微 |
接受利益价值在五千元以下,造成委托人损失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接受利益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委托人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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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接受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造成委托人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已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接受利益价值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委托人五万元以上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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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轻微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经制止后庭审仍继续进行,未造成不良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经制止后庭审仍继续进行,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被法院处罚的。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队伍形象。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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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轻微 |
违法煽动或教唆1次,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违法煽动或教唆2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案发后拒不承认错误。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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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案发后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或存在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煽动、教唆3次以上,造成严重后果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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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轻微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消除影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引发不良影响或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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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多次实施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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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轻微 |
泄露国家秘密1次,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消除影响,造成社会危害较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泄露国家秘密1次,不积极消除影响。 |
停止执业八个月,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泄露国家秘密1次,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十个月,处四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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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泄露国家秘密2次,造成一定后果。 |
停止执业十二个月,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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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泄露国家秘密3次以上,或虽次数未达3次,但造成严重后果。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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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1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2次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接受委托、收取费用3次以上。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拒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0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轻微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下,配合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配合调查,积极纠正。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2件。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事项3件以上。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不配合调查、不按要求改正,引发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1 |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违法所得未超过一万元,配合调查,积极纠正。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且在90天以下,违法所得未超过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配合调查,积极纠正。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且在一年以下,违法所得未超过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引发较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拒不配合调查。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严重,不配合调查。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2 |
对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轻微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1次、支付介绍费在五千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1次、支付介绍费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2次、支付介绍费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3次、支付介绍费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引发较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拒不配合调查。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次及以上,支付介绍费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3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4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轻微 |
首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未造成损失,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次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3次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造成损失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4次以上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5 |
对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轻微 |
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行为达到其目的。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3份以上。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导致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6 |
对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轻微 |
疏于管理,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但尚未损害他人利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疏于管理,造成本所律师合法利益受损失,或者造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
停业整顿二个月,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疏于管理,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 |
停业整顿四个月,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疏于管理,为本所律师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
停业整顿六个月,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特别严重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导致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和纠正。 |
报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7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予以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违法情节轻微,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纠正。 |
警告 |
|
一般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3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违法情节一般,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并积极纠正的。 |
罚款一万元 |
||||
严重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处罚,或者拒不配合调查,不积极纠正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罚款二万元 |
||||
28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消除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一般 |
A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消除影响的;非法执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
|||
B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非法执业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C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非法执业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 |
||||
严重 |
非法执业持续时间5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非法执业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
||||
29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收取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
|
一般 |
违法收取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责令改正,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罚款,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 |
||||
严重 |
A |
违法收取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1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的罚款。 |
|||
B |
违法收取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二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
||||
C |
违法收取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或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 |
停止执业三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
||||
30 |
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轻微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微,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积极有效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
一般 |
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
严重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严重或者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不积极纠正的。 |
停止执业一年 |
||||
31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A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B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给他人、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令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
||||
32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A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B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给他人、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令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
||||
33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A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B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给他人、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令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
||||
34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A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B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给他人、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令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
||||
35 |
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A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B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给他人、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责令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
||||
36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37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38 |
对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处罚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第十七条 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一般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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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存在违法所得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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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轻微 |
涉及案件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涉及案件2件以上5件以下,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涉及案件超过5件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4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41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轻微 |
涉及案件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涉及案件2件以上5件以下,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涉及案件超过5件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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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轻微 |
涉及案件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涉及案件2件以上5件以下,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涉及案件超过5件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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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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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未造成损失,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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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 |
|||
B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次或者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损失3000元以下,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 |
||||
C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3次(含)以上或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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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立即终止委托,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案件尚未结案,积极配合调查,但已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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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案件已结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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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4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立即终止委托,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案件尚未结案,积极配合调查,但已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案件已结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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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轻微 |
造成委托人损失五千元以下(含)。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造成委托人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造成委托人损失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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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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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轻微 |
在书面通知后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未提交虚假材料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在年度考核中提交虚假材料,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在书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重新提交考核材料,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5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轻微 |
造成他人损失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造成他人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造成他人损失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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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未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未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对案件结果造成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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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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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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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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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5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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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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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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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5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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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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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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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5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轻微 |
涉及案件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涉及案件2件以上5件以下,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涉及案件超过5件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轻微 |
涉及案件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涉及案件2件以上5件以下,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涉及案件超过5件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轻微 |
涉及案件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涉及案件2件以上5件以下,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涉及案件超过5件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轻微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积极配合调查,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轻微 |
违反规定变更住所,持续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章程,持续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经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轻微 |
在书面通知后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未提交虚假材料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在年度考核中提交虚假材料,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在书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重新提交考核材料,不配合调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轻微 |
积极配合调查,全部退还非法处置的资产。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积极配合调查,部分退还非法处置的资产,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不配合调查,未退还非法处置资产,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正常执业。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9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第三人利益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70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一般 |
涉及公证业务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涉及公证业务不超过5件,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一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公证业务不超过10件,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及公证业务超过10件;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1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一般 |
超标准收费不超过五千元,积极配合调查,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
1.公证机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超标准收费不超过一万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一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标准收费不超过二万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超标准收费超过二万元;不配合调查;不退还费用。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2 |
对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一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3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一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不超过二万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一般 |
涉及公证业务1件,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涉及公证业务不超过2件,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一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一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公证业务2-5件,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四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及公证业务超过5件;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5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轻微 |
私自出具1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私自出具2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私自出具3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私自出具4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八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八千元,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私自出具5份以上公证书;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76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轻微 |
涉及1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涉及2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3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及4份公证书,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八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八千元,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涉及5份以上公证书;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77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轻微 |
涉案金额不超过二千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涉案金额不超过五千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案金额不超过一万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案金额不超过二万元,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八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八千元,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涉案金额超过二万元;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78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轻微 |
毁损、篡改1份公证书或档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毁损、篡改2份公证书或档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毁损、篡改3份公证书或档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毁损、篡改4份公证书或档案,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八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八千元,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毁损、篡改5份以上公证书或档案;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79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轻微 |
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不超过一万元或对当事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三万元,停止执业一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三千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或不良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五万元,停止执业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五千元,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泄露国家秘密,积极配合调查。 |
1.公证机构:罚款八万元,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罚款八千元,停止执业十二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80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未造成损失,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严重 |
A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 |
|||
B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次或者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损失3000元以下,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 |
||||
C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3次(含)以上或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
81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不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2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一般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件,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3件以下。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4-5件。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件以上;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3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A |
违反规定变更住所,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B |
违反规定变更住所,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反规定变更住所,持续时间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反规定变更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经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4 |
对司法鉴定机构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一万元至二万元,或被发现后未按要求整改、消除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5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一般 |
涉及档案1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涉及档案不超过3份,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档案不超过5份,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涉及档案6份以上;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6 |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一般 |
涉及1个鉴定案件,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涉及2个鉴定案件,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3个鉴定案件,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涉及鉴定案件4个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7 |
对司法鉴定机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一般 |
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8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轻微 |
超过法定时间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未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A |
超过法定时间10日以上30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或虽未超过十日,但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过法定时间30日以上出具鉴定意见。(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因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导致办案机关无法顺利开展工作。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9 |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一般 |
存在一种违反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且涉及鉴定数量1件。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存在二种违反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或涉及鉴定数量不超过5件。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存在三种以上(含)违反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或涉及鉴定数量不超过10件。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涉及鉴定数量超过10件;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0 |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一般 |
提供不真实材料,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并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接受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相关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在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时不予配合,拖延时间、提交不真实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经司法行政机关约谈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不真实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1 |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
一般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件,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3件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4-5件,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件以上;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2 |
对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经通知后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经通知后超过7日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不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3 |
对司法鉴定人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一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发现后立即改正,但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所得一万元至二万元,或被发现后未按要求整改、消除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4 |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 |
一般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1次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二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2次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3次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超过3次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一万元以上;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5 |
对司法鉴定人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 |
一般 |
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积极配合调查,向办案机关进行补正说明,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未对委托事项全部进行鉴定,导致案件办理进度延误。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擅自增加鉴定事项。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配合调查;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案件办理。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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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一般 |
不履行保密义务,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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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造成当事人损失不超过一万元。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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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明知应回避或经告知回避,仍不履行回避义务。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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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造成当事人损失超过一万元或不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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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一般 |
存在一种违反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且涉及鉴定数量1件。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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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存在二种违反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或涉及鉴定数量不超过2件。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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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存在三种以上(含)违反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或涉及鉴定数量不超过5件。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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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配合调查;涉及鉴定数量超过5件;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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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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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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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积极配合调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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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不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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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一般 |
提供不真实材料,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并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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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接受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相关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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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时不予配合,拖延时间、提交不真实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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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经司法行政机关约谈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责令改正,停止执业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宁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