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适用审批事项范围 |
备注 |
1 |
资产证明(资金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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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所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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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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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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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首次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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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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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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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重新申领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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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公证员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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