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1-01-15 11:25 来源:宁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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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适用审批事项范围

备注

1

资产证明(资金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2

住所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

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4

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5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首次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

 

6

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7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8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重新申领公职(公司)律师工作证

 

9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公证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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