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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9-15 23:45 来源:宁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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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是全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10个试点省份之一,省厅认真按照最高检、司法部部署要求,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磋商,密切协调配合,积极先行先试,稳妥有序推进,历时近一年,改革试点任务圆满完成,创出了“福建特色”,为全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得到了最高检、司法部及兄弟省市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最高检《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厅在认真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并征求了检察机关、设区市司法局、省级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具体细化《办法》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动改革持续深化。

    二、内容解读

    ----选任条件更加宽广

    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中的年龄、学历规定为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学历,较之前的《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更为宽广。主要考虑是与最高检、司法部《办法》规定的上位法规相一致,体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较广泛群众性。同时,《实施细则》较《办法》新增了“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种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主要考虑是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和履职的特殊性,应有相应规范要求。

    ----人员抽选更加规范

    《实施细则》新增了抽选人民监督员备选人员。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全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选,同时抽选备选人员,备选人数一般应当与需要参加监督评议人数相同。抽选全过程应当有两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抽选结束应填写相关表格确认。主要考虑如抽选的人民监督员临时无法履职,可从随机抽选的备选人员中依次递补,确保案件监督评议正常开展。要求抽选过程要有两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抽选结束即时填写相关表格确认,实现全程留痕,最大程度确保随机抽选的公平、公正、公开。

    ----评议流程更加完善

    《实施细则》对案件监督评议工作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范。较《规定》新增了三项内容:一是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部门介绍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情况,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等情况;二是参与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评议和表决工作;三是表决意见复印一份交司法行政机关留档。主要考虑司检两家通过相互介绍了解人民监督员、案件承办人员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案件评议过程中双方的沟通交流。表决意见复印一份交司法行政机关留档,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工作台账。

     ----考核奖惩更加具体

    《实施细则》对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情形更加具体,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本届任期内被两次劝诫的;二是违反社会公德、道德以及其他严重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行为的。这样,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奖惩更具可操作性。

     ----履职保障更加落实

    《实施细则》专门单列第六章讲述人民监督员保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享有交通补助、食宿补助,履职补贴等;任期内享有司法行政赠订的报刊杂志等;履职表现突出,还享有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奖励等。

    另外,为了增加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机率,《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根据需要,县级人民检察院(包括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提请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监督。

    以上规定,有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积极性,并更加积极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

    ----信息知情更加畅通

    为了让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更加落到实处,《实施细则》在多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时,检察机关要在固定场所组织人民监督员在案件监督正式评议前不少于两个小时阅卷及查看相关卷宗材料;二是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结束后,检察机关对监督评议的案件作出决定后,应书面告知人民监督员,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还应向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书面说明。复议决定仍与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监督员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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