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经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2016〕4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宁德市司法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市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宁德市司法局部门包括9个机关行政处室及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宁德市司法局 |
全额拨款 |
45 |
39 |
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
全额拨款 |
7 |
6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宁德市司法局部门主要任务是:积极做好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市工作,进一步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监管措施,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加强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提高教育矫正效果。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大力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好帮扶工作。
(二)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职能作用,为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关键领域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等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履行刑事辩护、代理职责,认真做好诉讼代理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军人军属、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做好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可及性。
(三)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继续组织实施好2017年司法考试。
(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党规,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开展好主题法治宣传,深化“法律六进”,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阵地创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全面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抓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创建活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五)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科技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司法行政科技信息化建设,建好基础网络、标准体系、数据库、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夯实司法行政信息化的基础。推进“一站式”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司法行政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化在司法行政决策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智能化水平。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宁德市司法局收入预算为685.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25.51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6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685.5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81.7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4.75万元,公用支出29万元,项目支出23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685.51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行政运行381.5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工资福利支出353.5万元;在职人员公用支出17.21万元;其它商品服务支出10.8万元。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60万元。主要用于装备经费。
(三)普法宣传98万元。主要用于普法经费-法制宣传30万元;普法经费-依法治市28万元;普法经费(含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拆信访案件工作经费)10万元;普法经费-人民监督员管理10万元;普法经费-送法下乡20万元。
(四)基层司法业务40万元。主要用于基层社区矫正10万元;综治专项经费-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10万元;医患纠纷调解10万元;综治专项经费-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办10万元。
(五)司法统一考试1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统一考试。
(六)法律援助2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含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拆信访案件工作经费)。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1.83万元。主要用于退休金0.92万元;离休金9.92万元;离休人员公务费0.12万元;退休人员公务费0.48万元;离退休人员福利费0.39万元。
(八)行政单位医疗28.2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负担部分行政单位医疗。
(九)住房公积金33.9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3.5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接待司法部、省司法厅领导、部分外省客人及外地市司法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接待任务。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考虑到市公车改革办尚未批复各市直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各单位保留的车辆情况暂时还无法准确核定,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暂不公开。待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后,届时根据具体核定情况,再向社会公开说明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情况。
七、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为685.51万元,比2016年减少32.8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数减少,人员支出降低。部门支出预算为685.51万元,比2016年减少32.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25.51万元,比2016年减少92.8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支出降低以及单位上年结余结转资金60万元。
八、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本部门(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万元,比2016年减少1.71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支出降低。
九、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4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宁德市司法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