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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宁德市司法局部门决算说明

发布时间: 2017-07-25 21:32 来源:宁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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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宁德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选任和管理市人民监督员,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市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宁德市司法局包括9个机关行政处室及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宁德市司法局

  全额拨款

45

41

  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全额拨款

7

6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宁德市司法局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平安宁德、法治宁德、基层基础和过硬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责,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加快建设“六新大宁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抓好法治文化传播阵地建设,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工作。积极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注重将地方特色文化有机融入法治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坚持“普法先行,普治并举”,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8月宁德市被省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评为2011-2015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城市。

    (二)深入推进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全市律师共参与涉法信访值班497人次,接待信访咨询4163人次,接访各类案件256件。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6395 件,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达66%。积极引导广大公证人员介入2016年全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金融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全市9家公证处累计办理公证17159件。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全市5家司法鉴定机构累计办理司法鉴定业务2626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降低援助标准、扩大援助范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65件,受援人2130人次。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管理,完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案件22起。顺利完成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

    (三)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年全市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8098件,调处成功18014件,调处成功率99.54%。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受理医患纠纷案件108起,已调解成功107起。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县(市、区)均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全市共建成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75个,共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82个,屏南白水洋和福鼎太姥山两家4A级景区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7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依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四)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年”活动,在福鼎试点社区服刑人员综治网格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机制。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722名,累计解除或因其他原因减少8683人,现在册人数2039人,累计重新违法犯罪17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16%。在认真落实刑满释放人员无缝衔接和必接必送制度的基础上,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体系为重点,深入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在册安置帮教对象共有15386人,安置15305人,安置率为99.47%;帮教15339人,帮教率为99.69%;重新犯罪25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16%。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宁德市司法局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50.89万元,本年收入1055.80万元,本年支出1032.04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74.65万元。

    (一)2016年收入1055.8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5.01万元,增长7.6%,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013.07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其他收入42.73万元。

    (二)2016年支出1032.0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1.64万元,增长10.9%,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500.50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69.79万元,公用支出30.71万元。

    2.项目支出531.54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989.3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50.26万元,增长33.9%,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共安全支出705.1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3.9万元,增长25.6%。主要原因是:①行政运行支出446.03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40.07万元;②普法宣传、基层司法业务、法律援助、司法统一考试等支出183.4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28.19万元;③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0万元,其它司法支出55.64万元。。

    (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6.1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98.14万元,减少85.9%。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的工资改由社保支出。

    (三)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04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支出37.0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8万元,增长2.2%。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支出微小变化。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5万元、其它支出115万元,此两项为司法局综合业务用房专项资金。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91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是今年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市级配套资金改由公共财政拨款支出。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5.63万元,同比下降.13%。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本年度未组织因公出国活动。与2015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减少0万元,主要是:近两年未组织因公出国活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2.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22.4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持平,主要原因近两年均未购置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费减少0.09万元,下降0.4%,减支主要原因是加强了公车管理。

   (三)公务接待费3.2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省司法厅领导,及外地市司法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46批次、接待总人数289人。与上年相比,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7.5%,主要原因是严格接待管理,厉行节约。

    八、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4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71万元,比2015年增长104%,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标准提高,以及人员增加。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宁德市司法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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