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十二、名词解释
附件: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按照《宁德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宁德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宁财决〔2018〕41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闽财预﹝2017﹞38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宁德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选任和管理市人民监督员,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市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宁德市司法局包括9个机关行政处室及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宁德市司法局 |
全额拨款 |
45 |
42 |
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
全额拨款 |
7 |
6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宁德市司法局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的决策部署,围绕党的十九大和厦门会晤安保维稳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作用。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执法责任,严格落实监管、教育、帮扶各项措施,坚持做好矫情分析会制度和常态化排查机制,协调解决了东侨区“两类人员”稳控问题。在厦门会晤和党的十九大等特殊敏感时期和重要时间节点严格落实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对重点人员加强管控、防范,加大信息化核查力度,对社区服刑人员逐人进行“一日一核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始终处在视线之内、管控之中。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181人,累计解除或其他原因减少10365人,在册1816人,累计重新犯罪22人,重新犯罪率0.178%,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深入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专项活动,厦门会晤和党的十九大期间全部查清去向,经验做法获得省司法厅通报表扬和推广。加大帮扶力度,与市慈善总会等6个单位联合启动“慈善之光暖高墙”项目,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截至2017年底,全市在册安置帮教对象共有14895人,安置14847人,安置率为99.68%;帮教14850人,帮教率为99.7%;累计重新犯罪58人,累计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39%。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不稳定隐患,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厦门会晤顺利举办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市共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4205件,调处成功14131件,成功率达到99.47%。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全市共设立77个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2017年共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移送调解纠纷95件;9个县(市、区)法院均设立调解工作室,古田、屏南和福安3个县(市)设立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249件。促进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蕉城16个乡镇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古田成立家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局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委会,指导市工商联成立宁德市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调委会。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全市共成立29家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大力开展市县两级金牌调解室评定工作,共命名10个市级金牌调解工作室、24个县级金牌调解工作室,评定38名市级金牌调解员、43名县级金牌调解员。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全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共受理医患纠纷案件107起,调解成功105起,引导进入诉讼2起,缓解了医患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市医患调解中心被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三)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实施“七五”普法规划为主线,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制定颁布“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组建“七五”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突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和“关键时期”青少年两个重点对象普法教育工作,联合市委组织部率先于全省开展新提任处级干部任前宪法知识测试,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开展全市宪法知识竞赛活动,在全市中小学组织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创文明城、迎省运会”等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活动,申报福鼎、柘荣、古田为全国、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福鼎市赤溪村、柘荣县上城社区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通过依法治省办的考核获得推荐。加大与宣传部门、主流媒体沟通联系,开展专题性、连续性宣传报道,2017年《福建法治报》、《闽东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刊登全市司法行政机关长、短篇通讯文章150多篇,宣传工作得到省司法厅高度肯定。
(四)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深化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律师共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801家,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达98.79%。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依法惩戒工作,成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和“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充分发挥律师的社会服务职能,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7514件。加强公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公证执业“五不准”。积极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在霞浦县法院设立“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联络室。优化公证机构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全市9家公证处累计办理公证18654件。积极开展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和资质认证认可活动,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全市6家司法鉴定机构累计办理司法鉴定业务2912件。按照“能援优援、可援尽援”目标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2件,受援人1905人次。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面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改革的社会知晓率,市级人民监督员完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案件32起,评议通过24起,否决8起。圆满完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宁德市司法局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40.65万元,本年收入1132.95万元,本年支出1030.16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43.44万元。
(一)2017年本年收入1132.95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77.15万元,增长7.31%,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966.34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0万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 其他收入166.6万元。
(二)2017年本年支出1030.16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1.88万元,下降0.18%,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701.0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602.89万元,公用支出98.19万元。
2. 项目支出329.08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953.93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35.39万元,下降3.58%,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公共安全支出809.1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4.05万元,增长14.8%。主要原因是:①行政运行支出531.07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85.04万元;②普法宣传、基层司法业务、法律援助、司法统一考试等支出170 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13.45万元;③其它司法支出108.1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52.46万元;④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20万元。
(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0.0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88万元,增长24.04%。主要原因是离退休人员人数增加。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9.66万元。
(四)死亡抚恤支出14.11万元。
(五)行政单位医疗支出30.16万元。
(六)住房公积金支出30.8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6.2万元,下降16.75%。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支出变化。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15万元;其它支出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15万元,此两项为司法局综合业务用房专项资金,今年无此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5.97万元,同比下降76.71%。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本年度未组织因公出国活动。2017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6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下降(增长)0%,主要是:近两年未组织因公出国活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7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3.7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0%和83.23%,主要是:近两年均未购置公务用车;加强了公车管理。
(三)公务接待费2.2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省司法厅领导,及外地市司法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31批次、接待总人数124人。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31.06%,主要是:严格接待管理,厉行节约。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2.93万元,比2016年增长137.48%,主要是:其他交通费用增加。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另行公开。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6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十二、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宁德市司法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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